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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聲字第 23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3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確定訴訟費用額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聲字第235號 聲 請 人 吳清宏 相 對 人 愛多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豐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 ,業經判決確定在案,爰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。 二、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,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,民事訴訟 法第91條第1項固有明文。惟本案在上訴中,尚須繼續支出 訴訟費用,而關於訴訟費用之裁判,如在上級法院審判中, 將來上級法院裁判結果,未可逆料,故為避免困擾,確定訴 訟費用額之時期,自以裁判確定後為宜(臺灣高等法院103 年度抗字第451號民事裁定意旨可資參照)。 三、經查,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,經本院106 年度中勞簡字第117號判決原告即聲請人部分勝訴,就判決 主文第2項得假執行,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 百分之99,餘由原告負擔。然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卷宗審 查結果,聲請人及相對人均已提起上訴,是本案訴訟尚未判 決確定。聲請人雖於第一審已支出訴訟費用,然因本案訴訟 在上訴審理中,訴訟標的容可追加或減縮,且須繼續支出訴 訟費用,而關於訴訟費用之裁判,將來上級法院裁判結果, 未可逆料,最終訴訟費用分擔之比例將隨之變動。是以,若 就訴訟費用分擔比例尚未確定部分,先行確定一部之訴訟費 用額,嗣後上訴審如因變動分擔比例,則原先確定之訴訟費 用額將予撤銷另為不同之核定,與「確定訴訟費用額」之立 法意旨恐有未合,揆諸前揭說明,本件聲請,應予駁回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