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254號
聲 請 人 翔大機械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昆南
相 對 人 亞洲時代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書瑋
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
公示送達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,不知相對人之
居所者,
由相對人最後
住所地之法院管轄。
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
文。次依
非訟事件法第5條
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
,公示送達事件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聲
請人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而所謂
專屬管
轄,非以
法律以明文定為「專屬管轄」者為限,凡法律規定
某類事件僅得由一定法院管轄者,縱未以法文明定「專屬管
轄」字樣,仍不失其專屬管轄之性質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,查相對人登記之公司
所在地設於臺北市松山區,此有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在卷
可參
,
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,本件應專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
,玆聲請人向無
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,顯係違誤。
爰依職
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、
非訟事件法第5條,裁定如主文
。
四、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