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聲字第 25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2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送達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聲字第254號 聲 請 人 翔大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昆南 相 對 人 亞洲時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書瑋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,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, 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。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 文。次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 ,公示送達事件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聲 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而所謂專屬管 轄,非以法律以明文定為「專屬管轄」者為限,凡法律規定 某類事件僅得由一定法院管轄者,縱未以法文明定「專屬管 轄」字樣,仍不失其專屬管轄之性質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,查相對人登記之公司 所在地設於臺北市松山區,此有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在卷可參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,本件應專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,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,顯係違誤。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、非訟事件法第5條,裁定如主文 。 四、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