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406號
聲 請 人 廣達穎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廖哲毅 臺中市○區○○○路0段000巷00號
相 對 人 億容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昱智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
聲請人聲請確定
訴訟費用額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萬柒仟零叁拾
貳元,及自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
計算之利息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
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第一審
受訴法
院於該裁判有
執行力後,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。
上開確定
之訴訟費用額,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定利率計
算之利息。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、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
被告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經
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79號判決聲請人勝訴,並
諭知訴訟費
用由相對人負擔確定在案。
三、經本院調卷審查後,本件聲請人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(
下同)77,032元,此有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
可稽。
是以,
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77,032元,並於本
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
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
不變期間內,以書狀
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