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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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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建字第 10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6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建字第10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春宏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林春彬 被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巨匠電氣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珠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於民國109年6月4日本院1 08年度建字第10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,其上訴狀未依民 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表明「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 之程度,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」,復未繳納上訴裁判費。 查如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係全部不服,其上訴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0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,350元 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上完整之上訴聲明,並按上訴聲明之訴訟 標的金額,繳納第二審裁判費,如逾期不補正上訴聲明及繳納上 訴裁判費,即駁回其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6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6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雅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