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06號
上 訴 人 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異昌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喬聖地板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
對於民國108年1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
裁
判費。查
本件上訴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505,722元,
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,26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
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
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羅智文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
書記官 廖鳳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