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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建字第 106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2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建字第106號 原   告 喬聖地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建隆 被   告 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異昌 訴訟代理人 簡淳璇 上列當事人間請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8日所 為之判決,補充判決如下: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8日所為之108年度建字第106號判決主文 欄應增列第三項:「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168,000元供擔保後 ,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台幣505,72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,得 免為假執行。」之記載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,法院應依聲 請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,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 文。又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,或忽視假執行 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,準用同法第233條之規定,亦為民 事訴訟法第394條所明定。 二、本件兩造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於民國108年9月18日提出 民事準備狀,該民事準備狀訴之聲明部分,陳明願供擔保請 准宣告假執行。而本院於108年12月18日判決,未就該部分 依原告聲請宣告假執行,揆諸前揭規定,應由本院補充判決 如主文所示,並於事實及理由欄補充更正為:「本件兩造 均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,經核均無不 合,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併准許之。」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、第394條,補充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羅智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鳳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