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07號
聲 請 人 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沈宗桂
上列
聲請人對於本院108年度建字第107號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
,聲請參加訴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,向本院補繳
裁判費新臺幣壹仟
元;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規定,向本院提出參加書狀
繕本
貳份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訴訟之參加。
理 由
一、
按聲請參加訴訟,徵收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1,000元,民
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定有明文;又參加,應提出參加
書狀,於本
訴訟繫屬之法院為之。參加書狀,應表明下列各
款事項:㈠本訴訟及
當事人。㈡
參加人於本訴訟之利害關係
。㈢參加訴訟之陳述。法院應將參加書狀,送達於
兩造。同
法第59條亦有明文。
二、
經查,
本件聲請人就原告承暘興業有限公司與
被告麗明營造
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,聲請人為兩造之業
主,就
系爭工程是否完工驗收合格等爭點認定,具有
法律上
利害關係,被告遂聲請對聲請人為告知訴訟,聲請人於受告
知訴訟後於民國109年1月8日具狀聲請為被告為
訴訟參加,
並檢具相關鑑定報告,
惟聲請人尚未繳納聲請裁判費,並提
出參加書狀繕本以供本院送達予兩造,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
送達後5日內,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1,000元,及補正參加
書狀繕本2份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其訴訟之參加。
三、另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:
㈠聲請人所提民事陳述意見㈡狀,僅提出繕本,該書狀上具狀
人之簽名及蓋章應係影印,請另提出民事陳述意見㈡狀
正本
,並親自簽名或蓋章,及提出繕本2份,供本院送達於兩造
。
㈡聲請人所提出證物光碟1張,經
勘驗光碟無法開啟相關證物
檔案,請重新交付可供播放讀取之光碟,並提出相同光碟2
份,供本院同時送達予兩造。
四、
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建都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
書記官 王綉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