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12號
原 告 馳豐開發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月雲
訴訟代理人 王博鑫
律師
廖國竣律師
詹梅鈴律師
被 告 上瑞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朝隆
訴訟代理人 涂芳田律師
複代理人 蔡昆宏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所有物返還等事件,因尚有應行調查事項,應
再開
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
上
正本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
書記官 顏督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