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8年度建字第112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上瑞營造有限公司
上列
上訴人與被
上訴人間請求所有物返還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上訴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01,234元,應徵上訴裁判費11,565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