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8年度建字第12號
上 訴 人 原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
上列
上訴人與被
上訴人閎翔工程行即吳思
諭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:
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26萬6074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、之13規定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2萬359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家瑜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