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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建字第 13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2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建字第139號 上 訴 人 達睿室內裝修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孟達 被上訴 人 元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宜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108 年度建字第139號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上訴人 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529,600元(本訴部分940,023 元+反訴部分589,577元=1,529,600元),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 16上訴裁判費計算方式之規定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,220元,未 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蘇文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