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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建字第 14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10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08年度建字第146號
原      告
即反訴被告  連信營造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彭錫美 
訴訟代理人  李國豪律師
複 代理 人  林苡茹律師
被      告
即反訴原告  世緯數位科技有限公司

兼  法  定
代  理  人  劉瑞麟 
共      同
訴訟代理人  洪明儒律師
複 代理 人  陳亞暄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    主    文
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10年10月29日下午4 時。
    理    由
一、按期日,如有重大理由,得變更或延展之。變更或延展期日,除別有規定外,由審判長裁定之,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於民國110 年8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,並指定同年10 月8日下午4 時宣判,惟因無法如期宣判,為免再開辯論所生之程序繁複及訴訟經濟之考量,爰依前揭規定,裁定變更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0  月  6 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三庭    法  官  廖純卿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0  月  6 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  楊雯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