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8年度建字第146號
原 告
複 代理 人 林苡茹律師
被 告
兼 法 定
代 理 人 劉瑞麟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洪明儒律師
複 代理 人 陳亞暄律師
主 文
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10年10月29日下午4 時。
理 由
一、
按期日,如有重大理由,得變更或延展之。變更或延展期日,除別有規定外,由審判長裁定之,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於民國110 年8 月12日
言詞辯論終結,並指定同年10 月8日下午4 時宣判,
惟因無法如期宣判,為免
再開辯論所生之程序繁複及訴訟經濟之考量,
爰依
前揭規定,裁定變更本件
宣示判決期日如
主文所示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