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57號
上 訴 人 馳豐開發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月雲
被
上訴 人 喬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清華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工程費用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10
8年度建字第157號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
本件上訴人
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224,908元,依民事訴訟第77
條之16上訴
裁判費計算方式之規定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,765元
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
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上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
書記官 蘇文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