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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建字第 15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6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費用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建字第157號 上 訴 人 馳豐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月雲 被上訴 人 喬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清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工程費用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10 8年度建字第157號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上訴人 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224,908元,依民事訴訟第77 條之16上訴裁判費計算方式之規定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,765元 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6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6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蘇文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