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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建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2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工程款及停工費用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8年度建字第16號 原   告 喬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宗 訴訟代理人 周志羽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工程款及停工費用 事件,原告起訴原主張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賠償原告新 臺幣(下同)8,810 萬7,984 元(見本院卷一第13頁),嗣於民 國108 年4 月28日具狀擴張訴之聲明金額為9,133 萬803 萬元( 見本院卷一第350 頁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萬5,792 元,扣除 前已繳裁判費78萬7,368 元(見本院卷一第237 頁),尚應補繳 2 萬8,424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 法 官 王詩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玟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