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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建字第 16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5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保留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建字第16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鉅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添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宥勝室內裝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保留 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4月30日所為之判決不服,提 起上訴。查本件上訴人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352, 184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,696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月  2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陳綉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