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70號
上 訴 人 陳和明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宜翊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,因108年度建
字第170號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
本件訴訟
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07,028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11,
56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
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
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建都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
書記官 劉子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