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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建字第 17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建字第170號 上 訴 人 陳和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宜翊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,因108年度建 字第170號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07,028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, 56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1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子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