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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建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2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8年度建字第25號 原   告 展翊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蘭 被   告 臺中市政府地政局 法定代理人 吳存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假執行聲請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 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 14日以108 年度補字第106 號裁定,命原告收受後於5 日內 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7萬1,872 元,並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,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1日合法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 書1 件附卷可稽。 三、原告逾期未補正,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、多元化案件繳 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自應予駁回 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 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家豪