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38號
上 訴 人 瓏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即
被 告
法定
代理人 陳玉汝
被
上訴人 禾淞津有限公司即木白居有限公司
即 原 告
法定代理人 楊洪艷珠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10
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
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
幣(下同)299萬46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4萬6050元,此費用未
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
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
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
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張清洲
法 官 林宗成
法 官 林婉昀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
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內
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(須附
繕本),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。其餘部
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
書記官 蕭訓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