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8年度建字第49號
上 訴 人 開務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
上訴人與被
上訴人黃耀德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上訴之
訴訟標的金額(即上訴利益),其中關於本訴部分為新臺幣(下同)37,033,338元,關於
反訴部分為7,492,570元,故應徵收第二審
裁判費619,803元(506,928元+112,875元)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