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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建字第 5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2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5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勗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世祥 送達代收人 廖君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精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8年度建字 第58號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1371萬4039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萬91 04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 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 2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佳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