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58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勗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洪世祥
送達代收人 廖君育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精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8年度建字
第58號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訴訟標的
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1371萬4039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19萬91
04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
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其上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
書記官 黃佳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