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67號
上 訴 人
即追加
被告 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異昌
被
上訴人
即 原 告 九聯天然石片材料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火成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5月27日
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上訴人聲明上訴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
幣(下同)829萬5276元,應徵上訴
裁判費12萬4755元,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
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,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,載明應廢棄或變
更原判決之理由,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,
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,即
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內
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命補繳裁判
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
書記官 陳怡
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