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76號
原 告 欣隆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文彥
訴訟代理人 莊惠萍
律師
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
法定代理人 謝俊雄
訴訟代理人 徐文宗律師
複 代理人 林雅儒律師
複 代理人 李 涵律師
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110年6月10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
七法庭行言詞辯論(被告訴訟代理人應就原告提出之原證10及原
證11、原證11-1至11-22表示意見)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
書記官 蘇文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