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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建字第 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8年度建字第8號 上 訴 人 上研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釗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泰茂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,上訴人對民國109年11月27日本院108年度建字第8號第一審判 決不服,提起上訴。查本件上訴人係請求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 部分廢棄,是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,890,364元,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29,71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,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繳納, 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2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審判長法 官 呂麗玉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蔡嘉裕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思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