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8號
上 訴 人 上研機電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釗宏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泰茂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
,上訴人對民國109年11月27日本院108年度建字第8號第一審判
決不服,提起上訴。查
本件上訴人係請求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
部分廢棄,是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,890,364元,應徵第
二審
裁判費29,71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
條第2項規定,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繳納,
如逾期未繳,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
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呂麗玉
法 官 蔡嘉裕
法 官 陳盈睿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
書記官 楊思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