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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建字第 8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5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8年度建字第84號 上 訴 人 久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榮吉 被 上訴人 雲月汽車旅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塏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3 月 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當事人向第二審法院提起上訴,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 判費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,此為必須具 備之程式。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 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 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定。 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 國109 年4 月15日裁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正,此項裁定業於109 年4 月21日送達上訴人,有本院送 達證書在卷可稽。 三、上訴人逾期今仍未補正,其上訴自合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 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紀俊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