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84號
上 訴 人 久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葉榮吉
被
上訴人 雲月汽車旅館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塏森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3 月
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
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當事人向第二審法院提起上訴,應依
訴訟標的金額繳納
裁
判費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,此為必須具
備之程式。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
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
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
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定。
二、
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
國109 年4 月15日裁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
補正,此項裁定業於109 年4 月21日送達上訴人,有本院送
達證書在卷
可稽。
三、上訴人逾期
迄今仍未補正,其上訴自
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
書記官 紀俊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