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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訂於115年9月16日(星期三)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,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。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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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建字第 9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2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8年度建字第93號 原    告 林妤婕 訴訟 代理人 王士銘律師 被    告 久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葉榮吉 被    告 林秋月        江隆基        林俊宏 共    同 訴訟 代理人 龔厚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  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   終結,定期宣判,茲因被告久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   109年8月4日經主管機關廢止登記,故該公司是否經被告葉   榮吉合法代理,尚有未明,命再開辯論。 二、被告久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陳報有   無選任清算人,並提出公司章程、公司最後變更登記資料到   院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 2  月  2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呂麗玉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蔡美華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鄭百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 2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唐振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