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93號
原 告 林妤婕
訴訟
代理人 王士銘
律師
被 告 久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兼
法定代理人 葉榮吉
被 告 林秋月
江隆基
林俊宏
共 同
訴訟 代理人 龔厚丞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
按法院於
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
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
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查
本件前經
言詞辯論
終結,定期
宣判,茲因被告久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
109年8月4日經
主管機關廢止登記,故該公司是否經被告葉
榮吉合法代理,尚有未明,
爰命再開辯論。
二、被告久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陳報有
無選任
清算人,並提出公司章程、公司最後變更登記資料到
院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
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呂麗玉
法 官 蔡美華
法 官 鄭百易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
書記官 唐振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