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智字第5號
上 訴 人 新凱資產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家欣
被
上訴人 韓貿開發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馥瑜
被上訴人 樂天利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祝宣偉
上列
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2月24日
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七日內補正
上訴聲明,並依上訴聲
明補繳第二審
裁判費,如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上訴,應補繳第
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伍仟零柒元,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其上訴
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第二審上訴,應以上訴狀表明「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
之程度,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」,並依
訴訟標的金額
繳納裁判費,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77條之
16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
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
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
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
項規定亦有明文。
二、查:上訴人提起
本件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,且未於上
訴狀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
聲明(即上訴聲明),
爰命上訴人補正上訴聲明。如上訴人
係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上訴,則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
為新臺幣(下同)495 萬元,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7 萬5007
元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繳,逾期不
繳,即駁回其上訴。如
非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上訴,請依
補正之上訴聲明自行核算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並補繳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家瑜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
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關於命
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上訴聲明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
書記官 蔡秀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