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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智字第 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履行契約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智字第5號 上 訴 人 新凱資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家欣 被上訴人  韓貿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馥瑜 被上訴人  樂天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祝宣偉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2月24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上訴聲明,並依上訴聲 明補繳第二審裁判費,如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上訴,應補繳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伍仟零柒元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上訴 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第二審上訴,應以上訴狀表明「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 之程度,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」,並依訴訟標的金額 繳納裁判費,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77條之 16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 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 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亦有明文。 二、查: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,且未於上 訴狀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 聲明(即上訴聲明),爰命上訴人補正上訴聲明。如上訴人 係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上訴,則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(下同)495 萬元,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7 萬5007 元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繳,逾期不 繳,即駁回其上訴。如非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上訴,請依 補正之上訴聲明自行核算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並補繳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上訴聲明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秀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