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8年度消字第2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劉又菁
上列
上訴人與被
上訴人睦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、郭毓民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依上訴人之
上訴聲明,
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434萬元,應徵
裁判費6萬5949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
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