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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消字第 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1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價款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8年度消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香榭國際精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世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莉玲間因請求返還價款等事件,上訴人 對於民國108 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1萬2,818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3,380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 ,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,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,及關 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,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, 即駁回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顏嘉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