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消字第6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廣茂電腦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賴東耀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
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9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
訴。查
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(下同)232萬元,應徵第
二審
裁判費35,952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
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
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
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
法 官 賴秀雯
法 官 楊雅婷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
書記官 陳淑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