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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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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消字第 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1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價金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廣茂電腦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東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 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9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。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(下同)232萬元,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35,952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賴秀雯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5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淑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