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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消字第 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3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字第9號 原   告 尤榮福 被   告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 法定代理人 邱鴻基 被   告 瀚翔百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明齡 被   告 百樂龍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龍泉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 納裁判費,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,經 定期命補正而不為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(原告聲請訴訟救助, 業經本院以108年度救字第178號裁定駁回確定),經本院於 民國109年4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正本後5日內補繳裁 判費新臺幣8,700元,此裁定已於109年3月13日送達原告,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今尚未補繳,亦經本院 依職權查明屬實,此有本院收費答詢表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 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,依上開條文規定,原告之訴顯不合法 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國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