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消字第9號
原 告 尤榮福
被 告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
法定
代理人 邱鴻基
被 告 瀚翔百貨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徐明齡
被 告 百樂龍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龍泉
上列
當事人間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
納
裁判費,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,經
定期命補正而不為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
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
經查,
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(原告
聲請訴訟救助,
業經本院以108年度救字第178號裁定駁回確定),經本院於
民國109年4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
正本後5日內補繳裁
判費新臺幣8,700元,此裁定已於109年3月13日送達原告,
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稽,
惟原告逾期
迄今尚未補繳,亦經本院
依職權查明屬實,此有本院收費答詢表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
況查詢清單在卷
可憑,依
上開條文規定,原告之訴顯不合法
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
書記官 林國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