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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消債補字第 7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5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更生事件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消債補字第76號 聲 請 人 蔡惠美 即 債務 人 代 理 人 何湘茹律師(法扶)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消費者 債務清理事件,聲請人聲請更生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,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,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。 理 由 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。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 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。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 者,其超過部分,依實支數計算徵收。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,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,定期命 聲請人預納之,逾期未預納者,除別有規定外,法院得駁回 更生或清算之聲請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、第3 項亦有明定。 二、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,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, 爰限期命補正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法官 張國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0 日 書 記 官 林佩倫 附表: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聲請費新臺幣1,000元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回覆書正│ │本─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(紅色紙張)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協商成立後,有不可歸責於己致不能履行協商條件之事證及自│ │何年何月何日起不能履行協商條件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6,400元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關於財產部分,應提出或說明(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): │ │1、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本人及受 │ │ 扶養親屬財產歸屬資料清單。 │ │2、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?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。 │ │3、除已陳報者外,「本人」及「受扶養親屬」是否尚有其他 │ │ 具有價值之財產(含不動產、動產、存款、投資、保單、 │ │ 股票、汽機車、權利等)?及2年間變動情形。 │ │4、除已陳報部分,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(含為他人擔保 │ │ 之保證債務、稅捐債務、罰鍰債務、健保欠費...等)?若│ │ 有,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關於收入部分,應提出或說明(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): │ │1、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本人及受 │ │ 扶養親屬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。 │ │2、目前職業?每月收入狀況?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。 │ │3、聲請人「本人」及「受扶養親屬」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( │ │ 即自106年3月起迄今)之各項收入之明細(含工作所支領 │ │ 之全部給予、政府補助金、社福機構補助、其他有償及無 │ │ 償之所得),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,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 │ │ 提出資料,仍應以書面說明。 │ │4、提出債務人「本人」、「受扶養親屬」名下所有金融機構 │ │ (自106年3月起迄今)之交易往來明細(金融機構存簿內 │ │ 頁明細影本即屬之)。 │ │5、錦墩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正本及聲請人為 │ │ 股東之證明文件暨據此出資之所得數額、證明文件,如無 │ │ 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,仍應以書面說明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關於支出部分,應提出或說明(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;聲請│ │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在新臺幣16,576元以下者,無庸提出相關│ │證明。受扶養者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數額,在前揭數額按債務│ │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以下者,亦同): │ │1、聲請前二年(即自即自106年3月起迄今)必要支出(含膳 │ │ 食、教育、交通、通訊、水電瓦斯、雜支、醫療、賦稅、 │ │ 扶養費支出等)之「相關證明文件」,如無法完整提出, │ │ 請說明原因,併提出尚留存部分。 │ │2、聲請人列有房租支出,惟未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,且未有 │ │ 租金繳納紀錄,應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及租金繳 │ │ 納證明,如無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,仍應以書面說明。 │ │3、聲請人於戶籍地外之房屋另行租屋居住,請說明原因為何 │ │ ?戶籍地之房屋為何人所有?現由何人占有使用? │ │4、須聲請人扶養者,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 │ │ 、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。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,仍應以 │ │ 書面說明。 │ │5、債務人或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比例之受扶養者,於 │ │ 更生期間無須負擔必要生活費用一部或全部者,應提出受 │ │ 第三人穩定資助或其他特殊情事之釋明文件。若無法提出 │ │ 任何證明,仍應以書面說明。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