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消債補字第76號
聲 請 人 蔡惠美
即
債務 人
代 理 人 何湘茹
律師(法扶)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
消費者
債務清理事件,聲請人聲請更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,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,逾
期即
駁回其聲請。
理 由
一、
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
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
期間先命補正,
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。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
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。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
者,其超過部分,依實支數計算徵收。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
更生或清算程式之
必要費用,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,定期命
聲請人預納之,逾期未預納者,除別有規定外,法院得駁回
更生或清算之聲請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、第3
項亦有明定。
二、查
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,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,
爰限期命補正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
民事庭法官 張國華
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0 日
書 記 官 林佩倫
附表: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聲請費新臺幣1,000元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
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回覆書正│
│本─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(紅色紙張)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協商成立後,有不可歸責於己致不能履行協商條件之事證及自│
│何年何月何日起不能履行協商條件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6,400元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關於財產部分,應提出或說明(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): │
│1、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本人及受 │
│ 扶養親屬財產歸屬資料清單。 │
│2、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?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。 │
│3、除已陳報者外,「本人」及「受扶養親屬」是否尚有其他 │
│ 具有價值之財產(含
不動產、動產、存款、投資、保單、 │
│ 股票、汽機車、權利等)?及2年間變動情形。 │
│4、除已陳報部分,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(含為他人
擔保 │
│ 之保證債務、稅捐債務、罰鍰債務、健保欠費...等)?若│
│ 有,請陳報金額及
債權人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關於收入部分,應提出或說明(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): │
│1、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本人及受 │
│ 扶養親屬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。 │
│2、目前職業?每月收入狀況?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。 │
│3、聲請人「本人」及「受扶養親屬」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( │
│ 即自106年3月起
迄今)之各項收入之明細(含工作所支領 │
│ 之全部給予、政府補助金、社福機構補助、其他有償及無 │
│ 償之所得),並檢附相關
佐證資料,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 │
│ 提出資料,仍應以書面說明。 │
│4、提出債務人「本人」、「受扶養親屬」名下所有金融機構 │
│ (自106年3月起迄今)之交易往來明細(金融機構存簿內 │
│ 頁明細影本即屬之)。 │
│5、錦墩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正本及聲請人為 │
│ 股東之證明文件
暨據此出資之所得數額、證明文件,如無 │
│ 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,仍應以書面說明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關於支出部分,應提出或說明(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;聲請│
│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在新臺幣16,576元以下者,
無庸提出相關│
│證明。受扶養者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數額,在
前揭數額按債務│
│人依法應負擔
扶養義務之比例以下者,亦同): │
│1、聲請前二年(即自即自106年3月起迄今)必要支出(含膳 │
│ 食、教育、交通、通訊、水電瓦斯、雜支、醫療、賦稅、 │
│
扶養費支出等)之「相關證明文件」,如無法完整提出, │
│ 請說明原因,併提出尚留存部分。 │
│2、聲請人列有房租支出,
惟未檢附房屋
租賃契約書,且未有 │
│ 租金繳納紀錄,應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及租金繳 │
│ 納證明,如無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,仍應以書面說明。 │
│3、聲請人於戶籍地外之房屋另行租屋居住,請說明原因為何 │
│ ?戶籍地之房屋為何人所有?現由何人占有使用? │
│4、須聲請人扶養者,應補正有扶養
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 │
│ 、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。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,仍應以 │
│ 書面說明。 │
│5、債務人或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比例之受扶養者,於 │
│ 更生期間無須負擔必要生活費用一部或全部者,應提出受 │
│
第三人穩定資助或其他特殊情事之釋明文件。若無法提出 │
│ 任何證明,仍應以書面說明。 │
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