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
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簡字第 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8年度簡字第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嘉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正義、佳音通信有限公司、莊詩嘉間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0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10, 97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,780元,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1  月  1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 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1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素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