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7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歐嘉瑞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正義、佳音通信有限公司、莊詩嘉間請
求
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0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
決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
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10,
970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6,780元,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
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 杰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
書記官 王素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