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簡聲抗字第4號
抗 告 人 品觀社區管理委員會
法定
代理人 劉宴慈
上列
抗告人因與
相對人昌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等事件
,
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,對於民國108年5月6日本院臺中簡易
庭108年度中簡聲字第40號裁定提起抗告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廢棄。
准予交付抗告人本院107年度中簡字第2303號履行契約等事件中
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
言詞辯論期日之數位錄音光碟。
抗告人就第二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,
或為
非正當目的使用。
理 由
一、
按除有依
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、抄錄或攝影卷內
文書,或涉及
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,法
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外,
當事人及
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
法律上利益,得
於
開庭翌日起至
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,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
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,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、2、3項分
別定有明文。
參諸立法理由,所謂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
,例如核對更正筆錄、
他案訴訟所需,或認法院
指揮訴訟方
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
之虞,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,
均屬之。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
護其法律上利益,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,應敘明理由,
由法院為許可
與否之裁定;
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、錄影內容
之人,就取得之錄音、錄影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,或
為非正當目的使用。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
第1項、第4項亦有明定。
二、抗告人抗告意旨
略以:抗告人填寫聲請書表格時,並未標註
說明要敘明原審
駁回裁定理由中所述之事項,故抗告人因此
未敘明填寫清楚;抗告人聲請
鈞院107年度中簡字第2303號
事件民國107年10月23日言詞辯論期日法庭錄音光碟之目的
及用途,係因抗告人對
上揭事件已提出二審
上訴,為釐清本
事件重要資料,以提出有利
佐證作為抗告人社區爭取合理權
益之依據,因此提出聲請;而抗告人之聲請,為原審駁回,
因此提起抗告,請求廢棄原裁定,並同意交付
前揭法庭錄音
光碟等語。
三、
經查,抗告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且業已於108年5
月16日所提出之
抗告狀中補正敘明其聲請之理由。經本院核
閱107年度中簡字第2303號案卷資料結果發現,
兩造就該事
件前於107年10月23日言詞辯論期日時,已達成訴訟上和解
;
惟抗告人對於前揭訴訟上和解聲請
續行訴訟,經原審法院
以108年度中續簡字第1號民事簡易判決駁回抗告人之訴。
嗣
抗告人於108年4月18日對原審法院108年度中續簡字第1號提
起上訴後,並於108年4月24日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。抗告
人其後雖於108年5月30日具狀撤回上訴,然對於原審駁回其
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所提出之抗告狀中,業已載明其係為
「釐清本事件重要資料,以提出有利佐證作為抗告人社區爭
取合理權益之依據」,在此情形下,應可認為抗告人已補正
說明其係主張因有維護法律上利益之必要。原審因未及審酌
抗告人事後所補提出之聲請理由,而駁回抗告人之聲請,依
法雖無不合。惟抗告人既已於抗告時,補充提出聲請交付
上
開期日筆錄光碟之理由,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,是由本
院將原裁定廢棄之,並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。
四、抗告人依法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
播送,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,併特予裁示如主文第3項所示
,以促其注意遵守。
五、據上論結,
本件抗告為有理由,
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
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清洲
法 官 王金洲
法 官 楊忠城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再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
書記官 黃佳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