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00號
聲 請 人 翁羿琦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寶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所有權移轉登
記事件,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理 由
一、
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
法律上
利益,聲請交付錄音或錄影內容時,應敘明理由,由法院為
許可
與否之裁定。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
1 項所定有明文。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
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,得於
開庭翌日起至
裁判確定後6
個月內,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。
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3493號
所有權移轉
登記事件,於民國105 年1 月28日及同年4 月14日審理
期日
之錄音光碟。然查,
上開事件已經於106 年7 月22日確定在
案,此經本院調取該案卷核閱無誤。聲請人
迄至108 年3 月
28日(見
聲請狀上本院收發室收件章戳)始具狀聲請交付該
法庭錄音光碟,顯然已逾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
段所規定「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」的聲請
期
間。聲請人逾期提出聲請之瑕疵,
乃不能補正事項,故本件
聲請為不合法,且無從補正,依法應駁回其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
書記官 黃麗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