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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聲字第 10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4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交付法庭錄音光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翁羿琦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寶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 記事件,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 利益,聲請交付錄音或錄影內容時,應敘明理由,由法院為 許可與否之裁定。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 1 項所定有明文。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 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,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,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。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3493號所有權移轉 登記事件,於民國105 年1 月28日及同年4 月14日審理期日 之錄音光碟。然查,上開事件已經於106 年7 月22日確定在 案,此經本院調取該案卷核閱無誤。聲請人至108 年3 月 28日(見聲請狀上本院收發室收件章戳)始具狀聲請交付該 法庭錄音光碟,顯然已逾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 段所規定「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」的聲請期 間。聲請人逾期提出聲請之瑕疵,不能補正事項,故本件 聲請為不合法,且無從補正,依法應駁回其聲請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麗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