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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聲字第 16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6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停止執行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聲字第169號 抗 告 人 永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永傑 相 對 人 久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豐榮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,抗告人對於民國108 年5 月21日本 院裁定提起抗告。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,未據抗告人 繳納。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 期未繳,即駁回抗告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6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  法 官 李悌愷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羅智文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段奇琬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6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燕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