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06號
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彰化
分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明輝
代 理 人 王昱仁
上列
聲請人就其與
相對人田昌精機有限公司間本院108 年度簡上
字第294 號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,本院裁
定如下:
主 文
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○八年度簡上字第二九四號請求損害賠償
事件中華民國一○八年十一月八日
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
。
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,
或為
非正當目的使用。
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
法律
上利益,得於
開庭翌日起至
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,繳納費用
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,法院組織法第90條
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。又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
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,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
錄影內容時,應敘明理由,由法院為許可
與否之裁定;聲請
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經法院裁定許可者,每張光碟應繳納費
用新臺幣(下同)50元;
持有法庭錄音、錄影內容之人,就
取得之錄音、錄影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,或為非正當
目的使用,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
項、第3 項、第4 項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 項所明定
。
二、聲請意旨
略以:本院108 年度簡上字第294 號事件於民國10
8 年11月8 日行言詞辯論時,聲請人當庭表示要陳報交貨驗
收證明單等證物,法官
諭知不准予補正,
準備程序即應提出
證物等語,此段話語並未記載於當次筆錄,
嗣後該事件之判
決理由稱聲請人並未提供相關
佐證。法院所製作之筆錄與聲
請人印象中審理內容不同,為維護聲請
人權利,
爰聲請交付
本院108 年度簡上字第294 號事件於108 年11月8 日言詞辯
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。
三、查聲請人為本院108 年度簡上字第294 號事件之當事人,為
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
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,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又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,依法不得散布
、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;違反
前揭規定者,由行為
人之
住所、
居所,或營業所、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30
,000元以上300,000 元以下罰鍰,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
1 、2 項均有明文,併特予裁示,以促其注意遵守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
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綵君
法 官 李慧瑜
法 官 張意鈞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
書記官 劉千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