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聲字第 40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1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交付法庭錄音光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06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輝 代 理 人 王昱仁 上列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田昌精機有限公司間本院108 年度簡上 字第294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,本院裁 定如下: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○八年度簡上字第二九四號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中華民國一○八年十一月八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。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,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。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,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,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,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。又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 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,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 錄影內容時,應敘明理由,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;聲請 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經法院裁定許可者,每張光碟應繳納費 用新臺幣(下同)50元;持有法庭錄音、錄影內容之人,就 取得之錄音、錄影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,或為非正當 目的使用,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、第3 項、第4 項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 項所明定 。 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本院108 年度簡上字第294 號事件於民國10 8 年11月8 日行言詞辯論時,聲請人當庭表示要陳報交貨驗 收證明單等證物,法官諭知不准予補正,準備程序即應提出 證物等語,此段話語並未記載於當次筆錄,嗣後該事件之判 決理由稱聲請人並未提供相關佐證。法院所製作之筆錄與聲 請人印象中審理內容不同,為維護聲請人權利,爰聲請交付 本院108 年度簡上字第294 號事件於108 年11月8 日言詞辯 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。 三、查聲請人為本院108 年度簡上字第294 號事件之當事人,為 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 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,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又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,依法不得散布 、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;違反前揭規定者,由行為 人之住所、居所,或營業所、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30 ,000元以上300,000 元以下罰鍰,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 1 、2 項均有明文,併特予裁示,以促其注意遵守。 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李慧瑜 法 官 張意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千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