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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聲字第 41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酌定特別代理人報酬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15號 聲 請 人 王銘助律師 相 對 人 好消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余春梅 訴訟代理人 呂其昌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好消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損害賠償事件 (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69號),聲請人聲請酌定特別代理人報酬 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墊付聲請人為台灣現代 微科技農業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審特別代理人之律師酬金新臺幣叁 萬伍仟元。 理 由 一、選任特別代理人所需費用,及特別代理人代為訴訟所需費 用,得命聲請人墊付;法院或審判長依法律規定,為當事人 選任律師為特別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者,其律師之酬金由法 院或審判長酌定之;前項酬金及第466條之3第1項之酬金為 訴訟費用之一部,其支給標準,由司法院參酌法務部及中華 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意見定之;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 ,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。當事人不預納者,法院得 不為該行為。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,經定期通知 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,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;前項但書 情形,經當事人於4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,續行其訴訟 程序。其逾4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,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, 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5項、第77條之25、第94條之1第1項、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再按法院裁定律師酬金,應斟酌案情之繁簡、訴訟之結果及 律師之勤惰,於下列範圍內為之。但律師與當事人約定之酬 金較低者,不得超過其約定:㈠民事財產權之訴訟,於訴訟 標的金額或價額3%以下。但最高不得逾新臺幣(下同)500 ,000元。㈡民事財產權之訴訟,不得逾150,000元;數訴 合併提起者,不得逾300,000元;非財產權與財產權之訴訟 合併提起者,不得逾500,000元,亦為法院選任律師及第三 審律師酬金核定支給標準第4條第1項所明定。 三、經查,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69號損害賠償事件,前經本院依 相對人之聲請,於民國108年6月19日以108年度聲字第190號 裁定,選任聲請人為被告台灣現代微科技農業股份有限公司 之特別代理人,該案已於108年1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,定 於109年1月21日宣判。本院審酌上開案件案情繁簡程度、訴 訟標的價額為190萬元,且聲請人經選任為被告台灣現代微 科技農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後,於108年7月1日提 出民事答辯狀1次,於108年8月13日、同年10月22日、同年 12月17日親自到場參與言詞辯論程序3次,並參考司法院發 布法院選任律師及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支給標準,核定聲 請人擔任台灣現代微科技農業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審特別代理 人之律師酬金為3萬5000元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5項規 定,命相對人墊付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5第1項、第51條第5項,裁定如主文 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雅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