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94號
聲 請 人 陳雅莉
上列
聲請人因與
相對人泳弘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(本
院107年度
勞訴字第107號),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理 由
一、
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
法律
上利益,得於
開庭翌日起至
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,繳納費用
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。法院組織法第90條
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
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,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
內容時,應敘明理由,由法院為許可
與否之裁定。法庭錄音
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文。
二、查
本件聲請人雖聲請本院交付107年12月12日之錄音光碟,
惟經本院電話確認後,聲請人已更正為107年12月11日之錄
音光碟,有本院電話紀錄表
可憑。聲請人雖聲請交付該日錄
音光碟,惟僅敘述:證人到庭陳述說明本人於106.3.17自請
離職,並
非是非自願離職,我當時給證人否認未給予服務證
明、離職證明文件,於當天就有主動提出的錄音證明等語,
並未敘明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之理由,經本院以電話通知其
補正,惟聲請人
迄今仍未補正,是其聲請不能准許,
爰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
勞工法庭 法 官 黃建都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
書記官 王綉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