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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聲字第 9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4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交付法庭錄音光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94號 聲 請 人 陳雅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泳弘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(本 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07號),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,本院裁定 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,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,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。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 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,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 內容時,應敘明理由,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。法庭錄音 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聲請人雖聲請本院交付107年12月12日之錄音光碟, 經本院電話確認後,聲請人已更正為107年12月11日之錄 音光碟,有本院電話紀錄表可憑。聲請人雖聲請交付該日錄 音光碟,惟僅敘述:證人到庭陳述說明本人於106.3.17自請 離職,並是非自願離職,我當時給證人否認未給予服務證 明、離職證明文件,於當天就有主動提出的錄音證明等語, 並未敘明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之理由,經本院以電話通知其 補正,惟聲請人今仍未補正,是其聲請不能准許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綉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