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04號
原 告 林百爵
上列原告與
被告向榮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1,500,001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
審裁判費15,949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
之訴,特此裁定。又依原告所提
起訴狀記載本件係請求被告給付
特休差額、退休金及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差額,因本件並
非請求給
付工資之訴,故不
適用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2分
之1裁判費,
附此敘明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
書記官 許宏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