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00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6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補字第1004號 原   告 林百爵 上列原告與被告向榮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 下同)1,500,001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5,949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 之訴,特此裁定。又依原告所提起訴狀記載本件係請求被告給付 特休差額、退休金及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差額,因本件並請求給 付工資之訴,故不用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2分 之1裁判費,附此敘明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6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6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宏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