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11號
原 告 證相工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許霜
上列原告與
被告威量高端儀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
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
同)1,25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,37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
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美眉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
書記官 劉桉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