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26號
原 告 三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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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
代理人 陳國三
一、上列原告與
被告張譯止間請求給付委任
報酬事件,原告起訴
未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580,000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
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,280元。茲限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
之訴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 杰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
書記官 王素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