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02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5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委任報酬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1026號 原   告 三穗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三 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譯止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,原告起訴   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  580,000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  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,280元。茲限  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   之訴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 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素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