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28號
原 告 展煜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奕煜
上列原告與
被告臺中市政府建設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
同)20,366,382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191,256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
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
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
法 官 賴秀雯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
書記官 李噯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