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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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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03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5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32號 原   告 臺中市石岡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高文生 訴訟代理人 黃紫芝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俊一營造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經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;又 原告之訴,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同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 同)4,623,910元,應徵裁判費46,837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,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 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 李 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張捷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