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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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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03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5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36號 原   告 堃鈺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佩玲 被   告 慶臻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世聰 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(本院   108 年度司促字第9999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  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  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   原告之訴。 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27 萬5000元,應繳裁   判費3 萬3472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   補繳3萬2972元。  ㈡提出準備書狀1 件,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國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