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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03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5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37號 原   告 張瑞蓮即正初三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森裝潢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 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,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274,888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,672元 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13,172元。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蔡嘉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瑞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