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05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6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1053號 原   告  林福寶 兼法定代理人 胡雅貞 原   告  林若梅        林思全 原告與被告張文耀、聖展環保科技有限公司、張又云間損害賠償 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17,488,813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5,912元。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 108  年  6  月  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 108  年  6  月  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陳綉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