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53號
原 告 林福寶
兼法定
代理人 胡雅貞
原 告 林若梅
林思全
原告與
被告張文耀、聖展環保科技有限公司、張又云間
損害賠償
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17,488,813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5,912元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
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
書記官 陳綉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