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57號
原 告 宏良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勝宏
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
被告壹里有限公司、邱玟蓁間請求清償債
務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
幣(下同)7,666,796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,933元。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
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世全
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
書記官 黃筠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