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6號
原 告 展翊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美蘭
被 告 臺中市政府地政局
法定代理人 吳存金局長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
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043萬834 元,應徵第一審裁
判費19萬187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
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
書記官 許國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