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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0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1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6號 原   告 展翊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蘭 被   告 臺中市政府地政局 法定代理人 吳存金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043萬834 元,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9萬187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8   年  1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8   年  1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國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