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08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6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1086號 原   告 唐奇 被   告 上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有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。經查: 一、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。又因定期給   付或定期收益涉訟,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;期間   未確定時,應推定其存續期間。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,以10   年計算。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、第77條之10分別   定有明文;另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   訴,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,勞資爭議   處理法第57條亦有明文;又按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給付   薪資,雖為不同訴訟標的,惟自經濟上觀之,其訴訟目的一   致,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,訴訟標的之價額,應擇其中價額   較高者定之(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978號裁定參照)。 二、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,訴之聲明第一項請   求確認原告與被告間僱傭關係存在。第三項請求被告應自民   國108年4月4日起至原告回復原職繼續執行職務之日止,按   月於次月10日給付原告新台幣(下同)5萬元,及自各期給   付日次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因原   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,是此   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可獲得之利益,即倘繼續受僱於   被告期間內按月可領取之薪資定之,核其性質屬因定期給付   或定期收益而涉訟,應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。而   原告為00年00月00日出生,有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  在卷可參,依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所定強制退休年   齡65歲計算,距其退休年齡之期間逾10年,依上開規定,應   以10年計算權利之存續期間,又原告主張其每月薪資為5萬   元,故本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00萬元(計算式:5萬元×   12月×10年=600萬元)。揆諸前揭說明,該部分與給付薪   資之訴,雖為兩個訴訟標的,然自經濟上觀之,其訴訟目的   一致,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,則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及第三   項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,應以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價   額600萬元為主。 三、另原告訴之聲明第四項部分,係請求被告自107年4月起至原   告回復原職繼續執行職務之日止,按月提繳3,036元,至勞   工保險局設立之原告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,屬定期給付涉訟   ,且以自107年4月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,為其權利存續期間   ,此期間既未確定,自應推定其存續期間,本院以本案訴訟   之標的金額已逾民事訴訟法第466條規定所定數額,屬得上   訴第三審事件,至三審終結其期間推定為4年4個月(參照各   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2條規定,民事通常程序第一、   二、三審審判案件期限分別為1年4個月、2年、1年),若原   告此部分獲致勝訴確定判決,此判決確定期日通常即為其復   職之前1日,是本院推定其權利存續期間為4年4個月,則訴   之聲明第四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應為15萬7,872元【計算式:3   ,036元×(4×12+4)=157,872元】 四、據上,加計訴之聲明第二項薪資差額3萬元後,本件訴訟標   的價額應核定為618萬7,872元(計算式:600萬元+3萬元+   157,872元=6,187,872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2,281元   。再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,就訴訟標的價額603萬   元部分(此部分之裁判費為60,697元),暫免徵收依民事訴   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即3萬0,348元,故僅先行徵收第一   審裁判費3萬1,933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  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   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6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部分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6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鳳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