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95號
原 告 紀清玲
原 告 大濠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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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
代理人 姜妍如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黃國偉
律師
被 告 左天文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
違約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
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77萬元,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
4萬8223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
駁回其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其餘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
書記官 許馨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