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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撤回起訴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09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6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違約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95號 原   告 紀清玲 原   告 大濠阜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妍如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國偉律師 被   告 左天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77萬元,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 4萬8223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6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其餘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6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馨云